發文機關: | 欽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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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欽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欽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欽政發〔2021〕21號 | 發布日期: | 2021年12月28日 |
欽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政府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為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是指《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三條中所規定的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啟動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二)政府各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臨時機構可以向本級政府,下級政府可以向上一級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以通過議案(建議)、提案方式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同意后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直接向政府或通過政府職能部門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批準后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啟動后,根據法定職責確定決策承辦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確定一個主辦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主動配合。必要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可以指定決策承辦部門。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調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舉行聽證會由決策承辦部門組織實施,合法性審查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集體討論決定、公布結果由政府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決策事項涉及的部門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以下原則具體處理:
(一)經決策承辦部門協調,相關部門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府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或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協調;
(二)經協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協調意見對決策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三)協調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如實記載各方意見和理由?!?/span>
第九條 決策事項以座談方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市民代表等社會各界的代表參加,尤其是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參加,座談后應當形成會議記錄。
第十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決策事項中涉及到事關全局、比較敏感重大問題的,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前,決策承辦部門應當事先征得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同意。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以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可以自行組織調查,也可以委托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但均需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可以通過舉辦聽證會的形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舉辦聽證會的,聽證參加人不得少于10人,實到人數不足10人的,應當延期舉行。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決策承辦部門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旁聽聽證會的,可以向決策承辦部門提出?! ?/span>
第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交聽證參加人簽字。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并將聽證報告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參考。聽證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反映聽證參加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o:p>
第十五條 開展風險評估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成本效益分析;
(二)決策實施預期效益,可能對社會、經濟、公共財政、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三)決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
(四)按照高、中、低風險或者長期、短期風險確定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第十六條 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以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政府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決策事項,由主辦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征求上述方面意見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協調。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相關工作規則召開會議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履行相關程序后,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將決策草案材料提交政府辦公室,政府辦公室認為材料齊備的,將決策草案材料按程序送交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承辦部門補充材料。對應當履行的決策程序未履行的,退回決策承辦部門履行決策必經程序。向政府辦公室報送材料一般包括: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及采納意見情況的說明、專家咨詢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公平競爭審查表等;
(四)草案的法律、政策依據及其他應當提供的相關材料。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承辦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決策承辦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決策機關審議。
第二十條 政府部門(含政府派出機構)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及本規定,結合部門職能制定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報本級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部門、決策執行部門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和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