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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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欽州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欽政辦規〔2022〕2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4月12日 |
欽州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車通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指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小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車通道等。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級行政轄區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實際的政策機制,出臺優化停車資源管理政策,推動解決消防車通道管理相關問題。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是本級行政轄區內消防車通道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專班,統籌解決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相關問題,協調開展消防車通道規劃、建設和維護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鼓勵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隱患并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第四條 市政道路,機關、企業、居民住宅區消防車通道,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
第二章 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第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市級信用平臺,對于因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或多次違法停車造成嚴重影響而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經職能部門認定后產生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由發展改革部門納入欽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開展消防執法活動和消防宣傳教育。
(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城市道路進行管理,對違法停放的機動車,依法予以處罰或拖離。
(三)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住宅小區的消防車通道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對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審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設計方案時,應按照相關規范設計,在高架橋與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橋預留足夠高度,滿足消防車的通行要求。
(二)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協調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在審批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嚴格按照《欽州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和規劃條件等相關規定的配比要求落實停車位配套。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依法實施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中,應當審查建筑周邊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將劃線標識納入驗收內容。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對企業服務質量進行檢查,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完成小區內部消防車通道集中劃線管理,逐一劃線、標識、立牌,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安裝智能攝像頭等科技手段,加強對消防車通道違停行為監控。
(三)對老舊住宅小區實施改造時應當根據場地條件盡可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四)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建設、管理、維護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整治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超門檻經營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二)嚴格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三)依法查處違反規劃擅自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建設的建(構)筑物和設施。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負責依法督促公共建筑管理或使用單位對場所內部消防車通道劃線、標識、立牌工作。
(三)依托欽州市違停管理系統,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開展消防車通道專項檢查,集中查處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違法行為,并對多次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個人進行媒體曝光。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生效7日內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供違法信息,由發展改革部門納入欽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組織開展消防車通道管理法律法規和常識宣傳培訓,提高單位和群眾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落實消防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成立消防車通道管理組織,將消防車通道納入網格化管理范圍,落實專門人員,按照社區網格建立輔助執法隊協助消防執法,指導老舊小區和無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二)組織社區(村組)干部、網格員開展居民住宅小區、老舊居民區消防車道排查檢查,督促村(居)委會將消防車通道管理納入村(居)民防火公約,張貼集中治理通告。
(三)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播放、張貼相關宣傳標語。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采取臨時措施保障消防車通行或制定應急預案,并書面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設置消防車通道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二)加大消防車通道巡查力度,完善技防防控措施,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合理安裝攝像頭,確保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庫)或劃線車位內,并向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
(三)定期向管理對象和居民開展宣傳教育,在居民住宅區出入口、電梯前室等醒目位置張貼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提示標語,提高單位和群眾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識。
(四)對發現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向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機關報告,并拍照取證上傳消防車通道違停管理系統。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相應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